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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博体育宇新股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向控股子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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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博体育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宇新股份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新材”)、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提供借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因宇新新材、博科新材均处于项目建设期,在不影响宇新化工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赢博体育,宇新化工拟向宇新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借款余额5,893.12万元)赢博体育、向博科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借款余额36,104.04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可比已取得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约定的利率执行,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前述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赢博体育,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4,511.31万元,净资产14,492.03万元,资产负债率84.67%。2022年营业收入3.29万元,净利润-3,789.1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借款余额5,893.12万元),上述额度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3)借款期限: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个月赢博体育,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4)资金主要用途:宇新新材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

  (5)借款利率和计息:按同期可比已取得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每一笔借款的利息从公司实际借款日起计算。

  (2)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借款余额36,104.04万元)赢博体育,上述额度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3)借款期限: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4)资金主要用途:博科新材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

  (5)借款利率和计息:按同期可比已取得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每一笔借款的利息从公司实际借款日起计算。

  宇新新材、博科新材为宇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宇新股份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宇新股份将加强对其资金使用的管理,如发生或经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借款是为满足宇新新材、博科新材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宇新化工的日常需要,也不影响宇新化工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2月19日,宇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该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宇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宇新化工向控股子公司宇新新材、博科新材提供借款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本次借款利率参照公司融资成本和资金市场情况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